控方申請禁陳志雲任董事 35年首引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5/12/18 22:54

分享:

分享:

無綫電視前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今被裁定罪成,並判罰款8.4萬元。律政司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申請禁止陳志雲出任公共機構董事等職位,為條例生效35年來首次申請,惹來法官批評對陳屬無理壓迫。有律師指本案並不涉公司要員虧空公款等,認為申請無理。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昨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提出申請,指陳犯案時於公共機構身居要職,故要求法庭頒令陳禁止擔任公共機構的董事及經理等職位,為期不多於7年。

法官即質問控方,並表示法官早已多番強調本案案情遠較一般貪賄案輕微,何以偏偏在此案中作出條例生效35年來的首次申請?法官詢問律政司有否曾於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賄案中作出同樣申請?控方回應指律政司於該案已根據《公司條例》作出相關申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33A(1),如任何人干犯第II部罪行,即包括本案所涉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庭於考慮公眾利益後可應控方申請,禁止已被定罪的被告以臨時或永久、有酬或無酬方式受僱於法團或公共機構,或禁止擔任公共機構董事經理或參與公共決策的職位,為期不多於7年。